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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河北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比较


《河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河北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比较



一、关于信用服务机构的定义

河南: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山东: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依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河北: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信用评级、 信用咨询、信用培训、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相关评论

(1)河南、山东都是强调依法设立,河北提出要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目前除了个人征信以外,企业征信、证券评级等属于备案,其他则无涉审批;
(2)河南与河北强调专业服务机构,山东则宽泛,对于兼营者如何划定;
(3)在类型上河南列举了信用数据服务,丹东则纳入信用担保,河北则风险控制,有所侧重,数据本身是否可分信用数据,风险控制是否涵盖所有风险,信用担保是否发改主管?三省都没有解决信用服务机构的核心内涵,就是信用服务机构与其他服务机构的差异化。如果定义不清楚,管的对象不明确,那么设立管理办法的基础就面临挑战。


二、适用范围

河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相关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山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河北: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关评论

(1)三省关于适用范围几乎相同,都涉及机构和人员;
(2)不是注册地原则而是服务地,但是河南第六条要求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公司,与其他两地有所不同;
(3)河南河北均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出借,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而适用范围又限制对于注册在外地机构如何实现?
(4)河北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申报手续。这里申报又只是本地注册机构,似乎可以理解监管是服务地原则,信息管理注册地原则,这里没有太说清楚。


三、管理部门

河南: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引导和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指导和监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申报,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评论

(1)河南、河北都是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山东则是会同有关部门,比如信用担保、征信这些业务主管不是发改;
(2)河南、山东覆盖到县,河北只涉及到市层面,省是指导和监督,不直接监管。


四、登记申报内容

河南: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管理系统中申报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公司章程;(二)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准、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样本、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三)组织机构体系设置、人员构成和主要负责人说明材料;(四)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和专职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职务、职业资格等;(五)信用承诺书(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六)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第年5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年度的信息服务年度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务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专职人员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


山东: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包括:(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主要代表人等;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章程、信用业务制度和产品样本,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二)填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上传从业人员签字的信用承诺书。第十一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业务年度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信用业务年度报告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河北:第二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信用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经营地址、网址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制的信 用服务机构提交合伙协议),并加盖机构印章;(二)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信用服务规程、 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数据库情况和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机构印章;(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总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相关职 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专职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及社保证明(返 聘的退休人员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退休证、返聘合同和 信用承诺书等)学历、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本机构所任职务;(五)信用承诺书(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机构印章)。第二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5 月 1 日之前,向设区市 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报告应 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二)业务规范性自查报告;(三)业务统计报表;(三)财务会计报告;(四)机构、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相关评论

(1)申报资料主要由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组成,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制度、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及信用承诺,申报资料河北河南相对详细;
(2)基础信息河南河北相对详细,山东的相对简单;
(3)业务报告信息很明显河北要详尽,山东预留了口子,由于山东涉及信用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所以对业务报告信息反而要求更高,这要看最后出来的到底能否支撑。河南第十四条提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详细规定,所以不知道想干嘛。


五、监管措施

河南:第十三条 省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第十四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登记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并在“信用中国(河南)” 网站公开披露监管信息。第十七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并书面通知其整改:(一)信用报告未能直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信用服务价格获取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投诉2次以上县经查属实的;(三)在提供信用服务时,有向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属实的;(四)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年度报告时问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或连续2年未提交的;(五)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管理系统中上传评级结果或者信用报告而未上传的;(六)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申报信息变更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社会中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二)违法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三)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六)拒绝、阻碍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七)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更后果的行为;(八)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山东: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公告自主申报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第十四条对进行自主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五条  对未进行自主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依法依规采取执法措施,并记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失信记录,推送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四)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五)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河北: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服务机构档案,将其从业人员纳入全省重点人群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服务产品信息,供市场主体在选择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信用服务机构网上超市”,公示信用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各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归集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和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第三十二条 各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客观性、预判性、使用效果等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设区市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远低 于市场价的信用服务价格获取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对象投诉 2 次以上且经查属实的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三)在提供信用服务时,有向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企业或者单位业务造成影响的;(五)连续 2 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六)不接受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对失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 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 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第三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限制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不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归集 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同意的;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四)出具的信用报告、信息披露以及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相关评论:

(1)监管措施是管理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河南省规定了监督检查,监管信息披露,约谈整改和行政处罚;山东省规定了监管信息披露,分级分类,联合惩戒;河北省则规定了信息公示、监督检查、约谈整改、联合惩戒、行政罚款等;
(2)信息公示和披露是三省都强调的监管方式,在日常检查方面,河南省没有详细规定,山东省和河北省都比较详细,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3)河北省明确规定了行政罚款、限制禁止等措施,这点是否有上位法需要明确;
(4)山东的分级分类,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一般、严重轻微更多是从修复角度来说,从内部监管能不能分,分得合适不合适很重要;(5)对具体的违法或者失信行为,这个就争议很大了。比如信用报告未能直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恶意评级评价这个政府部门能判断吗?河南规定泄露社会信用信息,山东规定泄露市场信用信息,河北规定泄露信用信息,可见基础概念不清晰,这对于后续的执行操作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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