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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海南市场准入“承诺即入”

海南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探索改革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机关以承诺即入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承诺即入,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对具有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相关领域,实行强制性标准单轨制管理,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备案受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行政机关确定,负责受理市场主体承诺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市场主体适用承诺即入事项进行备案登记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备案受理机构依申请对辖内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市场主体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四条【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高效便民、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以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规则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防控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商务、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具体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查找使用。

第六条【承诺即入事项的确定及公布】 行政审批事项中具有强制性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研判评估机制,市场主体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行政管理且风险可控的,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实施行政管理。

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备案受理机构,由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第七条【承诺即入事项备案材料的公布】 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将由其负责备案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办理流程和承诺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和网上政务平台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备案受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承诺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人应当将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子传输等方式传送给备案受理机构。

第九条【备案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备案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承诺即入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第十条【准营时间】行政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后,申请人可立即开展与备案内容相符的投资经营活动。申请人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范,并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义务】  市场主体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二)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应当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加强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风险相关工作;

(六)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行强制性标准相关工作;

(七)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事中事后监管】 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承诺即入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防范市场准入退出风险、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重要产品和特种设备风险、市场交易秩序风险等“四种风险”,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科学智慧监管等“五类监管模式”。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行政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申请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海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和信用(海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备查。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共享】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归集信用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十五条【赔偿责任】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实行承诺即入的投资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及相关监管系统公示。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承诺即入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信息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管措施】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社会共治】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构建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参与承诺即入制的实施过程,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市场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自律监管】 培育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发展,加强自律组织自身建设,依法赋予自律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以及行业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实施承诺即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准入】 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实施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许可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行政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解释适用权】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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