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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关于印发《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各区县农业(林)局(社发局)、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7号)精神,对浙江省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修改。现将新制定的《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林业局

2017年6月13日


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参照《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和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通过各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和民主管理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1年以上,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原则上要求2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其中:含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合作社以及服务类合作社成员为10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出资结构合理,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5.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经营服务和绩效


6.有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专业防治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


7.有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50%以上,产品或产地获得无公害以上认证;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档案。


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统一销售占总销售量50%以上。


9.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10.不少于20%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11.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50万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12.在同行业合作社(联合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三)财务管理和年度报告


13.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14.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15.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16.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17.合作社(联合社)要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等。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水产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及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表;


2.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证明;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9.成员账户;


10.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11.产品或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3.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认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评审后形成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候选名单,报湖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湖州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


第九条 已公布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


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联合社),继续使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


第十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合作社(联合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财政、林业等单位,制定本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认定办法》(湖农产发〔2002〕1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监测)表


2.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标准


湖农发〔2017〕49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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